慈善法作了哪些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九、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十、在第七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应急慈善”;对第三十条进行修改,作为第七十条;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十一、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十七、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二十一、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二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二十三、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二十四、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二十六、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二十七、将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八、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九、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四条:“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一、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二)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在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其备案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在第五十五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原备案的”。

  (三)在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的“指定”后增加“或者变相指定”。

  本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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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采发展中心参与杭州市助残志愿服务及无障碍工作恳谈会暨助残志愿服务师资培训班

2023年12月6日—7日,杭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举办2023年杭州市助残志愿服务及无障碍工作恳谈会暨助残志愿服务师资培训班,杭州市无障碍环境促进会、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客运一公司、杭州东站微笑亭、浙江工商大学、上城区溯采社会发展服务中心、滨江区溯采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余杭区六合公益、拱墅区户外体育协会、杭州亚(残)运会残疾人赛会志愿者等助残志愿服务团队、个人代表及助残志愿讲师团队成员近40人参加,杭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王亦霖参会并讲话。

会议总结了2023年杭州市助残志愿服务及无障碍工作,梳理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了讨论及部署。

杭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公共关系科科长吕磊为大家解读了《助残服务文明礼仪及技巧》课程,提出在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工作中,一定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并分享了助残服务理念和基本方法、文明礼仪及沟通方式、基本技巧、无障碍环境等内容,让更多助残志愿者在实际服务中能够运用更专业的助残方式。

会上,与会人员进行了分享交流。大家分享了自己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感人事例,还针对日常服务残疾人个案时产生的一些困惑向专业老师进行了提问,并对下一步如何更好开展一些形式多样、残疾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提出了建议及意见。

王亦霖副主任进行了总结讲话,她肯定了各组织、团队在无障碍环境体验及助残志愿服务方面的工作,指出在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上,社会力量的作用至关重要,希望能进一步提升助残服务的专业性、多样性,加强组织间的交流协作,扩大助残文明礼仪和专业技巧的普及推广,让更多的社会大众能够了解残疾人,了解如何服务残疾人,从而为推动助残共富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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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新时代小神农之解暑酸梅饮 走进上城区“淘活动”平台

        蒸蒸暑气上,凉凉酸梅饮,小小神农现。恰过春日万物生发,夏日暑气扑面而来,小神农们能否在这炎炎夏日中,妙手持中药、辩证论邪气,与暑热来场酣畅淋漓的交锋呢?

        2023年5月27日,溯采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联合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芫初团队赴上城区筑家劳动体验馆开展“争做新时代小神农,为中医药事业贡献力量之解暑酸梅饮”中医药研学活动,致力于以职业体验的方式带领小朋友们沉浸式感受中医药文化的魅力。

        夏日酷暑来袭,小朋友们已经准备好了勇敢迎接高温挑战!活动伊始,王旭老师带领小朋友们走进“夏日企画”小课堂,以中暑为主题,向大家介绍了暑邪特点、中暑表现、避暑方法,整节课堂以中医“辨证论治”为指导思想,形象地分析了中医的中暑观,并讲解贴近生活的西瓜翠衣、绿豆汤、酸梅汤等元素,带领小朋友们体悟药食同源的魅力。

        在课堂上,小朋友们积极举手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学会了“暑为阳邪”“暑多挟湿”的致病特点,掌握了如何区分“阴暑”和“阳暑”的不同,并在学习常见解暑药食的过程中,了解了“酸能生津”“甘能补缓”的性味之妙。在提问为何取“酸梅汤”这一名称时,一位性格外向的小女孩从汤剂配方中有乌梅、山楂,喝起来酸甜可口,酸性开胃生津止渴三个角度较为全面的进行回答,充分展现了小朋友将生活与今日所学知识融会贯通。

        本草有灵,相遇七情。小朋友们在进行药物配伍与药量选择的过程中,领悟到不同药物之间的相互碰撞,可以发挥出意想不到的功效。在学习用戥称称量中药过程中,有两位小男孩虽嬉笑着抱怨“我太难了,这乌梅一会过轻一会过重,我什么时候才可以看到它平衡哇”,但手上动作却没有停止,不断细心挑选着适宜大小的乌梅,直至戥称在自己的手里保持平衡,严谨的神农精神在他们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夏日蝉始鸣,檀悦绿意浓,一杯酸梅汤,酸甜暑热凉。在讲师及助教的带领下,小朋友们跃跃欲试、认真听讲。饱满的乌梅,久煮的梅汁……一杯杯酸甜可口的酸梅汤随之制作完成,在此过程中,小朋友们不单单获得亲手制作的成就感,还清凉了暑意,感受到本草的魅力,与此同时,他们从讲解中领悟中医药知识,从味道中感受中医药真谛。

        一张张专属的蓝色荣誉证书承载起欢乐与收获。很多小朋友大喊:今天的酸梅汤真好喝!也有不少小朋友表示一定要把今天学到的药食同源助眠洛神花带回家缓解妈妈的失眠症状。

        “今天的酸梅汤真好喝!”结束了半天小神农体验活动之后,小朋友们收获了丰收的喜悦,这份喜悦化成了蜜融入酸梅汤里,生出了别样的滋味。

        溯采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将联合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芫初团队持续推进“中医药研学活动”,把中医药文化深度融入孩子的童年,影响孩子的未来,从而培育出一批向阳而生,纯粹热爱中医药文化的新时代小神农。